青岛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

区内举办活动须知

为更好规范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度假区内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,保持环境干净整洁,杜绝安全事故发生,活动举办方应遵守度假区有关管理规定。

一、活动须知

1.举办方应依法依规举办相关活动,活动内容文明健康,活动形式合法,活动方案内容充实,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案完备可行。

2.举办方应遵守度假区安全管理规定,并对组织开展活动期间的安全负全部责任。举办方不得使用液化气等违禁物品,一旦发现,立即停办整改。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,维护好活动现场秩序,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,并及时电话通知度假区联系人或应急管理办公室,旅游接待部电话:0532-85269929或85269985;应急管理部电话:0532-85269903;综合管理部电话:0532-85269901。

3.举办方应遵守度假区卫生管理规定,活动期间及时清理活动垃圾,存入指定垃圾桶。

4.举办方应遵守度假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,不得破坏园区内植被,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资源,爱护活动场地及公共设施,若有损失发生,举办方需按要求恢复原貌或等价赔偿。

5.参加活动的车辆需集中停放在规定停车场内,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,做到停放有序并保管好个人物品。严禁载有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。因活动举办可能导致车辆大量进入度假区时,应提前做好临时停车导流措施。

6.企业举办收费活动必须给游客缴纳意外险,提供保险种类及保额并缴纳质保金。

  • 备案要求

1.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度假区内组织开展集体性活动时应及时备案;重大活动或参与人数200人以上时,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在公安、民政、文化等相关部门备案。

2.重大活动举办前十五日、一般活动举办前三个工作日,举办方应到管委会生态旅游局提出备案申请,并按要求提交签字确认的本活动须知、活动备案申请表(见附件)等材料。

3.无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,不得在度假区内举办活动。对不提前备案擅自举办活动的单位及个人,度假区管委有权停止活动进行。发生安全事故的,管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举办单位责任,同时停止在度假区办理一切业务。

4.活动举办结束后当日,举办方应口头或书面报告管委会活动举办情况,留存活动照片等档案材料。

三、企业声明

请按要求逐字抄写以下内容:(本企业充分知悉度假区以上活动举办须知,并严格按照规定举办活动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声明企业代表签字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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